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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化燃烧废气处理设备的工艺设计

催化燃烧废气处理设备的工艺设计

1一般规定

(1)在进行工艺设计上要本着成熟可靠、国内先进、经济适用原则,同时要考虑节能、安全和可操作性。

(2)对于本项目有机废气的治理设备,设计裕量为20%。

(3)吸附装置的净化效率不得低于95%,催化燃烧装置的净化效率不得低于97%。

(4)排气筒的设计应满足GB50051的规定

2工艺路线的选择

(1)废气治理,应通过对废气的组成、温度、压力、污染物的性质、污染物的含量、流量、污染物产生方式(连续或间歇、均匀或非均匀)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选择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治理工艺。

(2)废气的吸附使用固定床吸附器,采用原位再生工艺,吸附剂定期进行再生,吸附器采用一用一备或多用一备的原则;吸附器的数量需要根据所设计的单个吸附器有效吸附时间和再生时间确定。

(3)热气流(空气、惰性气体或烟气)再生--催化燃烧。浓缩再生后的高浓度废气采用催化燃烧工艺进行分解净化。

(4)需要采用热气流吹扫再生,再生后产生的高浓度废气多采用催化燃烧型进行分解净化,同时回收热量,利用燃烧后所产生的热量用于吸附剂的再生,可以降低废气的治理成本。

(5)当废气中含有不适于再生处理的有毒物质时,吸附了有毒物质的吸附剂整体进行处置。如废气中含有某些剧毒或恶臭物质时,吸附以后不宜进行脱附,通常与吸附剂一起进行整体处置。

3工艺设计要求

3.1废气收集

废气收集系统设计应符合GB50019的规定。

在保证集气和排风效果的基础上,集气罩的配置应与生产工艺协调一致,尽量不影响工艺操作。同时尽量减少排风量,以减轻吸附装置的负担。

3.2预处理

吸附法对废气中的粉尘、气溶胶和一些引起吸附剂中毒的物质要求严格,在废气进入吸附器之前必须将粉尘、漆雾处理干净,并对气溶胶进行破坏。预处理设备应根据废气的成分、性质和影响吸附过程的物质及含量进行选择。

3.3吸附装置和催化燃烧装置

(1)吸附装置

在HJ/T386-2007《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设备》中,对吸附装置的基本性能做出了原则性的要求。

吸附剂的选择,其性能应满足GB/T7701的要求。

在吸附剂选定后,吸附剂用量应根据一个吸附周期内吸附床层的动态吸附量确定。

吸附器的净化效率应不低于90%,同时装置出口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应低于国家、地方和行业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吸附器的压力损失宜低于4kPa。

(2)催化燃烧装置

催化剂的工作温度应低于700℃,并能承受900℃短时间高温冲击。设计工况应大于8500h。

催化燃烧装置的设计空速宜大于10000h-1,但不应高于4000h-1。进入燃烧室的气体温度应达到气体组分催化剂上的引燃温度,混合气体按照引燃温度最高组分确定。

催化燃烧装置的压力损失应低于2kPa。治理后产生的高温烟气宜进行热能回收。

3.4吸附剂再生

使用热空气再生时,对于活性炭和活性炭纤维吸附剂,热气流温度应低于120℃;

利用热气流再生吸附器时,严格控制进入吸附器的热气流的温度,吸附器尾气中的有机物浓度不能超过其爆炸极限下限的25%浓度限制,不能有造成爆炸的危险。

3.5催化燃烧后处理

当废气中的有机物中只含有碳氢、化、氧元素时,经过催化燃烧形成二氧化碳和水。对于一些含S、N、Cl等的杂原子有机化合物,经过催化燃烧后会产生SO2、HCl、NOx等二次污染物,因此对燃烧尾气需要进一步进行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对于低浓度的有机废气,经过吸附和热气流解吸后,废气中的有机物被浓缩,再采用催化燃烧设备进行处理。进入催化燃烧器的气流中有机物的浓度应控制在其爆炸极限下限的25%以下。因此,实际上进入吸附器的有机物浓度应该是远低于其爆炸极限下限的25%。

经过催化燃烧后产生的高温烟气的余热。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用于吸附器的再生,降低设备的运行费用,也可以用于余热锅炉或引入生产工艺中。利用高温烟气的余热对吸附器进行再生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冷风机在高温烟气中补充部分新鲜空气,使烟气温度降到吸附剂再生所需要的温度后直接引入吸附器进行吸附剂的再生。二是增加一个气-气换热器,利用高温烟气加热新鲜空气至吸附剂再生所需要的温度后引入吸附器进行吸附剂的再生。

在HJ/T389-2007《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设备》中,对催化燃烧器的基本性能进行了规定,可以作为设计的依据。

4二次污染物控制

(1)预处理和后处理设备所产生的废水应集中进行处理,达到相应排放标准后排放。也可以排入企业的污水集中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当使用湿法前处理装置时,会产生一定量的含有机物的废水;当吸附剂的再生采用水蒸气置换再生,后处理采用冷凝分离装置时,会产生少量但浓度很高的有机废水,都需要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但是对于废气处理装置而言,单独设计一套废水处理系统往往是不经济的,如果企业本身具有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在设计负荷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排入进行集中处理。

(2)干法和湿法预处理装置中所产生的粉尘和废渣,更换下来的过滤材料、吸附剂和催化剂应收集后进行集中处理。

治理装置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是干法和湿法前处理装置中所产生的粉尘和废渣、更换下来的过滤材料、吸附剂和催化剂,都需要收集后进行集中处理。催化剂中由于含有贵金属成分,可以送到相关单位进行回收。

(3)经过催化燃烧后所产生的高温尾气的需进一步进行处理达标再排放。已经得到净化的废气应该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进行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应符合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排气筒的设计应满足GB50051的规定。

(4)系统噪声控制应满足GBJ87和GB12348的要求。

5安全措施

(1)由于有机废气易燃、易爆,在进行有机废气治理装置的工艺设计时,安全措施是首先要进行考虑的因素。规定除了符合安全生产、事故防范的相关规定以外,工艺系统中必须安装事故自动报警装置。

(2)废气治理系统与主体生产装置之间、管道系统的适当位置,应安装可靠的阻火器,阻火器性能应按照HJ/T389-2007中的规定进行检验。至少应该在有机废气处理系统与主体生产装置之间以及催化燃烧装置与管道系统之间安装阻火器。

(3)风机、电机和置于现场的电气、电仪等应具有防爆功能。对于有机废气的处理必须选用具有防爆功能的风机、电机和电控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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